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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稻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稻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金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云涛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