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稻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稻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金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云涛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