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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毅康与被告曾明凯、阮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康,曾明凯,阮世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周毅康。被告曾明凯。被告阮世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毅康与被告曾明凯、阮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毅康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曾明凯承认债务,并完善了相关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明凯、阮世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毅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明凯、阮世成的诉讼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周毅康负担。审 判 员  周 波代理审判员  刘习羽代理审判员  程 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