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恢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日辉与于军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恢第775号申请执行人:唐日辉,男。被执行人:于军荣,男。申请执行人唐日辉与被执行人于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庄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42757元及利息,诉讼费1378元,执行费116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于军荣妻子全国美于邮政储蓄银行庄河支行的工资款6400元,该款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并继续冻结该工资账户。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