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兴军与随州市成盛纺织有限公司袁红专执行裁定书5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军,随州市成盛纺织有限公司,袁红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程静波(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随州市成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唐县镇31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袁红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红专,男。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兴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2月3日将被执行人袁红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八角楼支行62×××02账户上的存款62万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91135.53元)。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袁红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八角楼支行62×××02账户上62万元存款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袁红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八角楼支行62×××02账户上的存款91135.53元扣划至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县支行营业部,开户单位:随县人民法院,账户:17×××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