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敦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肖雪、孙嘉浛、孙德君、邢花梅与于友、王永国、蒋延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雪,孙嘉浛,孙德君,邢花梅,于友,王永国,蒋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肖雪,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孙嘉浛,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孙德君,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邢花梅,住敦化市。被执行人于友,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永国,住敦化市。被执行人蒋延臣,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雪、孙嘉浛、孙德君、邢花梅与被执行人于友、王永国、蒋延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