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肖雪、孙嘉浛、孙德君、邢花梅与于友、王永国、蒋延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雪,孙嘉浛,孙德君,邢花梅,于友,王永国,蒋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肖雪,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孙嘉浛,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孙德君,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邢花梅,住敦化市。被执行人于友,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永国,住敦化市。被执行人蒋延臣,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雪、孙嘉浛、孙德君、邢花梅与被执行人于友、王永国、蒋延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