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余勇与梁瑞光、黄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余勇。被执行人梁瑞光。被执行人黄丽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瑞光与共有人陆慧玲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3号1栋2单元504号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