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宋宜某与叶德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宜某,叶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宋宜某。被执行人:叶德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宋宜某与被执行人叶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3日审结。该案(2012)薛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叶德某位于薛城区某路54号房产一处(证号:SA0501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