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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宋宜某与叶德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宜某,叶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宋宜某。被执行人:叶德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宋宜某与被执行人叶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3日审结。该案(2012)薛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叶德某位于薛城区某路54号房产一处(证号:SA0501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