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健,男。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2002)庄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财产折价款5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庄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姜铭轩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