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作怀、张桂娥与田甲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作怀,张桂娥,田甲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19号申请人赵作怀。申请人张桂娥。被申请人田甲元,成年。申请人赵作怀、张桂娥与被申请人田甲元健康权纠纷一案,为了不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田甲元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已提供保证金。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田甲元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