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清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杨清清,��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78号。申请执行人杨清清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