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段象勤与李均太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均太,段象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均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象勤上诉人李均太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本案应移送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段象勤在李均太开办的渝北区文木家具厂务工,该家具厂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白鹤村。因此,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内,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