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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某某投资公司与刘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法1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