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清英与陈文洪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英,陈文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字第180号原告陈清英,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德志,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陈文洪,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2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英诉被告陈文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英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陈文洪已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清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清英负担。审 判 长 何德云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王政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雷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