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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缙执民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晓春与李小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春,李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缙执民字第1161-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春,农民。被执行人李小雄,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春与被执行人李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3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李小雄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缙执民字第11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小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