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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春洪与史金闪、冉国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陈春洪,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史金闪,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冉国梅,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被告史金闪之妻。被告史绍雄,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被告史金闪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洪与被告史金闪、冉国梅、史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春洪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35元,由原告陈春洪负担。审 判 长  林少军代理审判员  陈益鹏人民陪审员  余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