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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北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魏北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2年7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61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由于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因家务琐事经常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引起本案纠纷。诉讼中原告未举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