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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蔡瑞麒与被告王灿辉、晋江市高霞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麒,王灿辉,晋江市高霞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654号原告蔡瑞麒,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郭传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少伟,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灿辉,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晋江市高霞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锦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瑞麒与被告王灿辉、晋江市高霞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瑞麒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金菊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