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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明涛与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涛,姚平,徐明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701号原告高明涛,农民。被告姚平,农民。第三人徐明松,农民。原告高明涛与被告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明涛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明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高明涛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