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欧运丽诉被告彭明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欧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永红、吕慧宜,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考虑小孩的学习和健康成长,于2015年5月4日原告欧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登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姜丽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