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法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玲与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刘大伟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杨玲,女,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大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大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杨玲与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刘大伟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雷海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