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法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玲与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刘大伟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杨玲,女,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大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大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杨玲与长春市丛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刘大伟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雷海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