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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李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2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李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李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944278元、案件受理费13220元,执行费1197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陈李建位于××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