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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周秀花与郝来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秀花,郝来柱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秀花,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来柱,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宁立辉,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秀花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秀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荣贵,被上诉人郝来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宁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克伟审判员  王新生审判员  宋庆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