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621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峻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夏天自由恋爱,××××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抚养成人。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拳脚相加。原告不堪忍受,于2012年6月在外打工,被告在分居期间骚扰原告父母,致使原告父母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被告每天打麻将成瘾,家中财产挥霍一空。被告在原告离家期间对原告有不忠行为。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多,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徐某辩称,被告有过打原告的事实,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于1992年夏天自由恋爱,××××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独立生活。原告主张被告有打原告、骚扰原告父母、赌博、对原告不忠等行为以及夫妻分居两年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除被告认可有打原告事实外,其它未能提出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保定市新市场派出所报警登记、出警记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诉为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在家庭生活中和睦相处、互谅互让,无论双方有何矛盾,都不能以打骂方式处理,因此被告打骂原告的行为应予谴责。本案中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但除被告认可有打原告事实外,其它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因此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峻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郄俊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