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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理通砖厂与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理通砖厂,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257号原告:金华市理通砖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黄鹤山村。投资人:邵理通,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曹兆源,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欧阳平,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成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琦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理通砖厂诉被告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理通砖厂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理通砖厂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理通砖厂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