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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与李成东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XX(又名王振),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成东,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成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成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成东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