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亚亮与宋永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亮,宋永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340号原告张亚亮,司机,住德惠市。被告宋永刚,司机,住农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告张亚亮诉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宋永刚驾驶吉A636**号轿车在德惠市迎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四粮库路口右转弯时与由原告张亚亮驾驶的吉A7R1**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被告宋永刚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亚亮无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车辆修理费415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亚亮起诉,不能提供被告宋永刚准确地址,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亚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500.00元,邮寄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晶慧审 判 员 李 东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