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万正超与万源市同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37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正超,万源市同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万正超,男,汉族,住四川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市同兴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正军,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万正超与万源市同兴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万源市同兴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源市同兴煤矿的银行存款141906.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仁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