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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2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兰州霖阳工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霖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20543号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温东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娜,甘肃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霖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法定代表人王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霖阳工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8.5元,由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亦汭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代庆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满子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