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少林、杨桂珍与刘辉、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刘少林。原告杨桂珍。被告刘辉。被告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林、杨桂珍与被告刘辉、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林、杨桂珍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林、杨桂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周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