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442号本院在执行李海龙与李振文、李振典、姜宝增、临沂市新岩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振文、李振典、姜宝增、临沂市新岩建材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振文(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107152331)、李振典(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03271917)、姜宝增(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409117638)、临沂市新岩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