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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叶云与杨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杨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909号原告:叶云,农民。被告:杨书玲,农民。原告叶云与被告杨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叶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志健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人民陪审员  裴增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