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叶云与杨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杨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909号原告:叶云,农民。被告:杨书玲,农民。原告叶云与被告杨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叶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志健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人民陪审员 裴增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