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某某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某某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住所地某某县某某路。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依据(2014)城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某某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张某某、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2月2日对某某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及股权予以查封。2014年11月19日裁定,对吴某某住房公积金依法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规,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享有的住房公积金XXX元,该款向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支付后,吴某某有权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某某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追偿。同时终结(2014)城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