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高宝峰与大连零之星盘古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峰,大连零之星盘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高宝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被告大连零之星盘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鑫,女,系该公司职员,住凌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峰与被告大连零之星盘古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馨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