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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霍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67号原告霍某,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綦江区石角镇。被告陆某,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綦江区石角镇。原告霍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霍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霍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