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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生,住唐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8日生,住唐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月 来审 判 员 张文良、人民陪审员 卜 世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翼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