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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灵璧县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江尚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县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江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灵双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9653-5。法定代表人:谢皆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尚华,男,198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尚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江尚华户籍所在地、财产所在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我院于2015年4月15日委托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收到后并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1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尤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