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剑与钟来发、李星良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钟来发,李星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03号原告:张剑,男。委托代理人:钱俊,男,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司法局退休干部。被告:钟来发,男。被告:李星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诉被告钟来发、李星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剑以遗漏当事人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剑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剑负担。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