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林礼成与武平县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礼成,武平县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8号原告林礼成,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钟梅雄,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平县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钟连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龙,男,该公司员工,住武平县。原告林礼成与被告武平县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宁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发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梅雄,被告宁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庆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礼成诉称,2011年4月,被告聘请原告担任采区井下采煤工人。2014年1月3日,原告经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鉴定结论,原告的劳动能力确定为因工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协议书,约定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支付。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及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订立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约定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904.5元。协议订立后,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转账到被告账户,被告亦将款项转支付给原告,但却拒绝支付原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遂向武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4年9月24日,原告收到武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46号仲裁裁决书。2014年10月8日,原告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2日,原告因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向该院申请撤诉。现证据已收集到,2014年12月29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904.5元。被告宁洋公司辩称,1、2014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原告在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费用后自愿放弃赔偿差额补偿,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协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并没有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本案并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原告的起诉不合法。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原告患煤工尘肺壹期。2014年1月23日,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患煤工尘肺壹期为工伤。2014年3月18日,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因工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3月8日,宁洋公司400米采区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一、乙方职业病工伤待遇由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支付,甲方不再支付其他工伤待遇。二、乙方领取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发待遇后,乙方不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甲方不负一切经济责任,不能再找宁洋公司及400采区。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原告及宁洋公司400米采区的负责人钟招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由钟招顺将《协议书》交至被告处加盖被告的印章。被告亦认可该份《协议书》。2014年6月18日,原、被告分别作为甲方、乙方与作为丙方的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4年6月4日。二、本协议书生效后,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904.5元。三、本协议书生效后,由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6904.5元。四、……。五、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六、甲、乙、丙三方无其他争议。七、三方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另行约定。八、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2014年6月20日,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制作《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确定原告的工伤待遇为鉴定费3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90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72元,合计99696.5元,工伤待遇的发放方式为企业代发。前款99696.5元已由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存入被告账户,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014年8月18日,原告向武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检查诊断费共计76232.7元;被告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2058.6元,此项伤残津贴随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象调整作同步调整。2014年9月22日,武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案(2014)46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2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调取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协议书》、《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2014)武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被告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劳动仲裁申请书》、《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2014年8月18日,原告向武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被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未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应予以驳回。原告主张其可以依据《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直接提起诉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礼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发禄人民陪审员  肖富华人民陪审员  钟桃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