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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瑞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南海三力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华瑞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三力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354-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瑞塑料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小华。委托代理人马支文,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三力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斗宇。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瑞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南海三力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南海三力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068508.1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208.29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伸工业区的厂房已经停止经营,厂房内的设备已经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查封且正在处理中[案号:(2015)佛城法执字第525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并正在处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发函至该院要求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载勋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谢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梅益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