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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恢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力军与被执行人刘景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军,刘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恢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力军,男,1968年9日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申请执行人刘景春,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力军与被执行人刘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刘景春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力军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