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住****。被告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住****。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人民陪审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