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锐与被告王广理、宋喜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锐,王广理,宋喜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曹锐,男,汉族。被告王广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恩东,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喜全,男,汉族。原告曹锐与被告王广理、宋喜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锐、被告王广理的代理人马恩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喜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锐诉称2013年11月27日,被告从曹锐处租赁“黑BRU**”奇瑞牌出租车,租期365天,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满,被告返还车辆时,车辆严重损坏,且拒绝维修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恢复租车时的车况,并赔偿原告2万元。被告王广理辩称。一、原告鉴定车损时双方没有共同到场。二、原告鉴定车损没有在权威机构鉴定。三、原告所诉车辆已经出租,不能确定车损由谁造成。四、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2015)甘民初字第88号判决书与本案纠纷是同意标的,法律关系竞合。(2015)甘民初字第88号判决书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应该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锐对被告王广理、宋喜全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起民事诉讼,其案由及法律关系与案件实体都与甘南法院受理的(2015)甘民初字88号民事判决书一致。被告提出异议,本案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法律原则。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原告如认为(2015)甘民初字88号民事判决书有误或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的应该申请对(2015)甘民初字8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本院不在启动一审诉讼程序对该案件进行重复审理。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锐对被告王广理、宋喜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双庆代理审判员 刘勇民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甘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曹锐,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食品厂小区,身份证号230225198404050037。被告王广理,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双河农场,身份证号230208196309072531。委托代理人马恩东,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喜全,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双河农场校园区282号,身份证号230208196312172533。原告曹锐与被告王广理、宋喜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锐、被告王广理的代理人马恩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喜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锐诉称2013年11月27日,被告从曹锐处租赁“黑BRU**”奇瑞牌出租车,租期365天,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满,被告返还车辆时,车辆严重损坏,且拒绝维修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恢复租车时的车况,并赔偿原告2万元。被告王广理辩称。一、原告鉴定车损时双方没有共同到场。二、原告鉴定车损没有在权威机构鉴定。三、原告所诉车辆已经出租,不能确定车损由谁造成。四、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2015)甘民初字第88号判决书与本案纠纷是同意标的,法律关系竞合。(2015)甘民初字第88号判决书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应该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锐对被告王广理、宋喜全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起民事诉讼,其案由及法律关系与案件实体都与甘南法院受理的(2015)甘民初字88号民事判决书一致。被告提出异议,本案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法律原则。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原告如认为(2015)甘民初字88号民事判决书有误或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的应该申请对(2015)甘民初字8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本院不在启动一审诉讼程序对该案件进行重复审理。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锐对被告王广理、宋喜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陈双庆代理审判员刘勇民代理审判员李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