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立武与刘俊波、黄修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武,刘俊波,黄修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武,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刘俊波,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修民(曾用名黄修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武与被执行人刘俊波、黄修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立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