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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民一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533号原告:唐某某,女,1974年11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2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哈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柴俊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