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一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533号原告:唐某某,女,1974年11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2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哈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柴俊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