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海电缆研究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樊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228号原告上海电缆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魏东,所长。委托代理人张苑。被告樊中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负责人李振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缆研究所诉被告樊中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电缆研究所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宁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