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代某某,女,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委托代理人:XXX,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宝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洋(代)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