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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85-1号原告成都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法定代表人魏炳生,经理。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限额人民币98,0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魏炳生自愿提供自有鲁CDXX**别克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案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魏炳生所有的鲁CDXX**别克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