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与吴亮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吴亮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17号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周广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庄,系该公司综合部打假维权经理。被告吴亮,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