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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诉浏阳市东瑞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浏阳市东瑞花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3693XX。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东瑞花炮厂,组织机构代码7558065XX。投资人杨玉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东瑞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72元,减半收取3436元,由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爱莲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