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德阳川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益达机电热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川重机械有限公司,德阳益达机电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川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珍,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阳益达机电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晓亮,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旌执字第37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益达机电热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请本院解除以上存款的冻结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德阳益达机电热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叁万伍仟圆正(小写:3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金璋 更多数据: